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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参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及其他海参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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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苗 深海海参奖 海参幼体 成品海参 成年海捕参 岛礁海参奖 小白点 滩涂海参奖

发表于 2009-10-2 17:47:02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 (SC/T3206-2009替代SC/T3206-2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2009年9月1日发布,2009年10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是对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的修订。本标准与SC/T 3206-2000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原辅材料及加工要求;
——产品质量分级改为四级;
——感官要求增加对水发后品质评价;
——理化指标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水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水产品加工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联珠、赵红萍、阎呈国、薛长湖、刘琪、刘天红、江艳华、郭清和、唐聚德、孙建华、赵世明。
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SC/T3206-1988(原GB8583-1988)、SC/T3026-2000。

海参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干海参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贮存、运输。
本标准适用于以鲜活刺参(Stichepus japonicus)为原料,经去内脏、煮熟、干燥等工序制成的干海参。以其他品种海参为原料制成的干海参产品可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733  鲜、冻动物性水产品卫生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10144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  
GB/T 27304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水产品加工企业要求
NY 5328  无公害食品 海参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SC/T 3011-2001 水产品中盐分的测定
SC/T 3016-2004 水产品抽样方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农业部公告第235号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3 要求
3.1 原辅材料
3.1.1 鲜活刺参:质量符合GB2733的规定。
3.1.2 加工用盐:应符合GB5461的规定。
3.1.3 食品添加剂:仅允许使用食盐,不允许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
3.1.4 加工用水:加工用水应为饮用水或清洁海水。饮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清洁海水应符合GB 3097中一级海水的规定。
3.2 加工要求
生产人员、环境、车间及设施、生产设备及卫生控制程序应符合GB/T 27304的规定。
3.3 规格
干海参规格按个体大小划分,以每500g所含海参的数量确定规格,同规格个体大小应基本均匀,单位重量所含的数量应与标示规格一致。
3.4 感官要求
干海参的感官要求见表1。
表1 干海参的感官要求

项目

特级(纯干)

一级

二级

三级品 

色泽

黑褐色、黑灰色或灰色,色泽较均匀

气味

海参特有的气味,无异味

外观

体形肥满,刺参棘挺直、整齐、无残缺,个体坚硬,切口整齐,表面无损伤,嘴部无石灰质露出
体形饱满,刺参棘挺直、较整齐,个别有残缺,个体坚硬,切口较整齐,嘴部基本无石灰质露出
体形较饱满,刺参棘挺直,个别有残缺,嘴部有少量石灰质露出

杂质

无外来杂质

复水后

体形肥满,肉质厚实,弹性及韧性好,刺参棘挺直无残缺
体形饱满,肉质厚实,刺参棘挺直、较整齐,个别有残缺
体形较饱满,肉质较厚实,刺参棘挺直,个别有残缺
3.5 理化指标
海参理化指标的规定见表2。
表2 干海参理化指标

项  目

特 级

一 级

二 级

三级品

蛋白质,      %

≥60

≥55

≥50

≥40

水分,       %

≤15

盐分,       %

≤12

≤20

≤30

≤40

水溶性还原糖,    g/100g

≤1.0

复水后干重率,    %

≥65

≥60

≥50

≥40

含砂量,      %

≤1.5

≤2.0

3.6 净含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 第75号的规定。
3.7 污染物
    污染物指标应符合GB 10144的规定。
3.8 兽药残留
    兽药残留限量指标应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的规定。
4 试验方法
4.1 规格
取20只海参,称重(精确至0.1g),并换算为每500克样品中海参数量。
4.2 净含量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执行。
4.3 干海参试样的制备
干海参的试样制备及复水过程中应避免沾染油污。
4.3.1 预浸泡
取至少三只干海参,横切成约1cm的段,称8 g~10g (m1,精确至0.01g) 样品(其中一块为海参嘴部),放入1000mL高型烧杯中,倒入约500mL蒸馏水,水量应浸没参体,再盖上表面皿,室温浸泡24h。
4.3.2 清洗
在原浸泡液中,清洗浸泡后海参体附着的泥砂,去除嘴部石灰质;将泥砂及嘴部石灰质保留在原浸泡液中。
4.3.3 水煮
将上述烧杯,盖上表面皿,大火煮沸,然后调至小火,保持沸腾继续煮30min,晾至室温后,置于0℃~10℃冰箱中,放置24h。再重复煮沸一次,放置24h;煮沸过程中应保持水量浸没参体。
4.3.4 预处理样品
a) 将上述浸出液及海参体全部倒入1000mL量筒中,定容至500mL;
b) 取出海参,用于复水后感官检测;
c) 过滤浸泡液,将其中的砂杂等全部转移至无灰滤纸中,用于含砂量的检测;
d) 所得滤液用于盐分和水溶性还原糖的检测。
4.4 感官
a) 将样品平摊于白搪瓷盘内,于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按3.5的规定检查色泽、气味、外观;
b) 复水后感官:取4.3.4 b) 得到的海参,检查复水后的肉质、外形、弹性等。
4.5 蛋白质
将样品切成0.5㎝×0.5㎝小块,按GB/T 5009.5的规定执行。
4.6 水分
将样品切成0.5㎝×0.5㎝小块,按GB/T 5009.3的规定执行。
4.7 盐分
取4.3.4 b) 滤液适量,按SC/T 3011-2001 第3章规定执行。
4.8 水溶性还原糖
取4.3.4 d) 滤液适量,按GB/T 5009.7的规定执行,以葡萄糖计。
4.9 复水后干重率
4.9.1 复水
取干海参约2g(m2,精确至0.01g),放入200mL烧杯中,倒入约100mL蒸馏水(水量应浸没参体),盖上表面皿,室温浸泡24h。然后按4.3.3的规定进行水煮、复水、清洗、沥干备用。
4.9.2 烘干
将复水后的海参取出切成0.5㎝×0.5㎝小块,置于已恒重的10mL称重瓶中,将瓶盖斜支于瓶边,于105℃±2℃烘箱中烘4h,盖好瓶盖取出,在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再重复烘1h,冷却称重(m3,精确至0.01g),重复恒重直至前后两次质量之差不大于0.005g为恒重。
4.9.3 计算
复水后干重率按公式(1)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1)
式中:
X1——复水后干重率,单位为百分率(%)。
m2——复水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3——复水并烘干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4.10 含砂量
4.10.1 灰化
将4.3.4 c) 得到的过滤杂质以无灰滤纸包好,置入已干燥称重的坩埚中,先将坩埚置于电炉上炭化,再移入马福炉中,550℃~600℃烧灼4h,至颜色变白。取出坩埚,在空气中冷却1min后,放入干燥器中冷却30min,称重(m4 ,精确至0.01g)。
4.10.2 计算
含砂量按公式(2) 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    …………………………………………(2)

式中:
X2——样品中含砂量,单位为百分率(%);
m1——试样质量,单位为克(g);
m4——灼烧后残渣质量,单位为克(g)。
4.11 有毒有害物质及药物残留
有毒有害物质及药残检测应采用我国已公布的适用于水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及药残残留的相关方法标准。
5 检验规则
5.1 组批规则与抽样方法
5.1.1 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一条件下加工的同一品种、同一等级、同一规格的产品组成检查批;或以交货批组成检验批。
5.1.2 抽样方法
按SC/T 3016-2004 规定执行,抽样量为200g。
5.2 检验分类
    产品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1 出厂检验
每批产品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由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执行,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盐分、水发后干重、含砂量、净含量检验合格签发检验合格证,产品凭检验合格证入库或出厂。
5.2.2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a)长期停产, 恢复生产时;
b)原料变化或改变主要生产工艺, 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加工原料来源或生长环境发生变化时;
d)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e)出厂检验与上次型式检验有大差异时;
f)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一次的周期性检验。
5.3 判定规则
5.3.1 感官检验所检项目全部符合3.5条规定,合格样本数符合SC/T 3016-2004表A1规定, 则判本批合格。
5.3.2 规格符合标示规格;每批平均净含量不得低于标示量。
5.3.3 所检项目中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允许加倍抽样将此项指标复验一次,按复验结果判定本批产品是否合格。
5.3.4 所检项目中若有二项或二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则判本批产品不合格。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标签
销售包装的标签必须符合GB 7718的规定,主要包括:产品名称、海参品种、级别、原料产地、规格、产品标准代号、 净含量、生产者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食用方法。
散装销售的产品应有同批次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6.2 包装
6.2.1 包装材料
所用塑料袋、纸盒、瓦楞纸箱等包装材料应洁净、坚固、无毒、无异味,质量符合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
6.2.2 包装要求
一定数量的小包装,再装入纸箱中。箱中产品要求排列整齐,箱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包装应牢固、防潮、不易破损。
6.3 运输
运输工具应清洁卫生,无异味,运输中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不得靠近或接触腐蚀性的物质、不得与有毒有害及气味浓郁物品混运。
6.4 贮存
本品应贮存于干燥阴凉处,防止受潮、日晒、虫害、有害物质的污染和其他损害。




DB37 T 1241-2009 地理标志产品 烟台海参.pdf

192.37 KB, 下载次数: 751

GBT_20709-2006_地理标志产品_大连海参.pdf

184.53 KB, 下载次数: 637

DB37-T_1094-2008_非盐渍干海参通用技术条件.pdf

145.36 KB, 下载次数: 609

DB37T 1093-2008 海参胶囊通用技术条件.pdf

209.63 KB, 下载次数: 480

20040519_sct3206-2000.pdf

169.29 KB, 下载次数: 476

DB37T 1095-2008 即食海参通用技术条件.pdf

165.11 KB, 下载次数: 631

DB37T 1120-2008 鲁菜 葱烧海参.pdf

150.25 KB, 下载次数: 441

NY 5328-2006 无公害食品 海参.pdf

472.75 KB, 下载次数: 530

NY-T 1514-2007 绿色食品 海参及制品.pdf

267.3 KB, 下载次数: 523

SC-T 3206-2009 干海参.pdf

226.79 KB, 下载次数: 638

SCT 3215-2007 盐渍海参.pdf

359.39 KB, 下载次数: 608

SCT 3215-2007(比较清楚).pdf

250.03 KB, 下载次数: 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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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9:35:04 |显示全部楼层
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SC/T3206-2009)发布并将实施

 近日,农业部批准发布了水产行业标准《干海参》(SC/T 3206-2009)。该标准即将于200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本次修订、颁布的《干海参》行业标准由水科院牵头,设在水科院黄海所内的国家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作为技术依托,大连市海洋渔业协会、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海栈水产品有限公司、好当家集团有限公司、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公司等单位参与制定。

  新发布的《干海参》标准在原有感官、水分、盐分指标的基础上,增加了蛋白质、水溶性还原糖、复水后干重率、含砂量等指标,其质量评价指标有助于界定劣质、掺假的干海参产品。同时,新标准考虑到当前我国干海参加工工艺的改进,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淡干海参;考虑到淡干海参、盐干海参产品的特点,将产品质量划为四级;增加了干海参水发后感官的评价要求,从而全面评价海参的适口性和柔韧性;严格规定海参生产中除食盐外,不允许不适当地使用任何添加物。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干海参产品的生产,监督市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生产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推动干海参加工向规范化和科学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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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0-3 19:38:02 |显示全部楼层
新《干海参》标准专治“糖干海参”

  由大连棒棰岛海产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要起草人参与制定农业行业《干海参》标准(SC/T 3206-2009),日前经农业部批准发布,本标准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继《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又一项规范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举措。

    新的《干海参》标准是在考虑干海参加工方式和产品质量特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全新的质量评价指标,其内容更加丰富全面,适合目前国内干海参产品的特点,能够全面评价干海参的质量水平。尤其对猖獗一时的“糖干海参”在理化指标上进行了限定,严禁在干海参加工中人为添加糖浆类物质,损害消费者利益。本标准的出台对廓清市场,防止经济欺诈,提升海参品质都具重大意义。
看帖,回帖是一种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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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6 17:11:42 |显示全部楼层
海参比较性介绍

凑合看看,也有写的不对的地方,资料补充

什么海参好?海参内幕_!.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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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19 18:04:11 |显示全部楼层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5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日

  辽宁省水产苗种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产种质资源,规范水产品种选育和苗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水产品种选育、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进出口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产苗种,是指用于水产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和观赏的水产动植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孢子及其遗传育种材料。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工作,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产苗种管理工作。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交通、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水产苗种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产苗种管理坚持保护与发展并重原则,保持生物多样性,积极发展名特优水产品种。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产优良品种体系建设,根据水产养殖需要制定水产优良品种发展规划,鼓励和支持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技术开发,实现水产苗种生产标准化、产业化。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水产优良品种的引种、选育和推广。

  第七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选育水产优良新品种;建立水产优良新品种选育示范基地,积极引导使用水产优良新品种,提供技术咨询;制定并定期发布适宜在本地区推广的水产优良品种目录。

  第八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开展水产苗种病害监测和预报工作,组织检疫水产苗种和制定水产苗种病害防治预案,发现重大水产苗种病害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防止水产苗种病害的传播和蔓延。

  第九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状况制定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规划,组织实施向自然水域放流水产苗种。放流的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所需资金。鼓励社会资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第十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规划和组织建设水产原种场、良种场。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认定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从省外引进新的水产品种,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必须经一个养殖周期以上试养,经省水产原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适宜在我省养殖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方可推广、经营。

  通过基因工程技术培育新个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不得用作亲本繁育。

  养殖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后代的,其场所必须建立严格的隔离和防逃措施,禁止将其投放于河流、湖泊、水库、海域等自然水域。

  第十三条 水产苗种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级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一)省级水产原种场、良种场,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5000立方米以上水体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1亿尾以上苗种场,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为2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为5000万尾以上、不足1亿尾的苗种场,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海水苗种生产规模不足2000立方米的苗种场和淡水苗种生产能力不足5000万尾的苗种场,由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场地符合规划要求,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具有相应的水产苗种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第十五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种类等进行生产。需要变更生产范围、种类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需续期的,应当于期满三十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续期手续。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第十六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技术资料档案,对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应当向用户提供有关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的药物和饵料,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十八条 水产苗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生产的水产苗种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

  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水产苗种质量进行抽检,抽检不得收取费用。抽检样品由被抽检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数量提供。

  第十九条 水产苗种实行产地检疫制度。水产苗种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从省外引进水产苗种必须持有产地检疫证明后方可运输和销售。

  检疫费用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水产苗种检疫具体办法和检疫证明的格式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 进出口水产苗种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进出口水产苗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按照审批权限直接审批或者初步审查后报国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 水产苗种执法人员查处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违法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生产经营记录、检验结果等资料,现场检查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场所,调查询问当事人有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水产苗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对违反水产苗种法律法规行为的投诉,对举报有功者予以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审定推广、经营从省外引进的新的水产品种或者推广、经营人工杂交培育新个体的;

  (二)用于杂交生产商品水产苗种的亲本不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水产杂交种用作亲本繁育,或者将可育的水产杂交个体和通过生物工程等技术改变遗传性状的个体及其后代投放自然水域或者造成逃逸的;

  (三)未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在水产苗种生产中使用药物和饵料未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安全规定,或者未建立用药记录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生产、经营假、劣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苗种及违法所得,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机关吊销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三)经营没有检疫证明水产苗种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对未售出的水产苗种依法补检,经补检不合格的,责令经营者在水产苗种执法人员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水产苗种管理机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产苗种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或者符合规定而拒绝审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

  (三)出具虚假检疫证明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非法干预、侵害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者自主权和利益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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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6-16 22:05:51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要是能说说正规进口手续怎么办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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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参苗 深海海参奖 海参幼体 成品海参 成年海捕参 岛礁海参奖 小白点 滩涂海参奖

发表于 2011-6-17 08:51:48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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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8 10:59:52 |显示全部楼层
    专家告诉你立冬以后应该怎样进补!
立冬,作为冬季的第一个节气,在每年的11月8日前后,在民间有立冬补冬之习俗,更有“冬令进补,春天打虎”的俗语。所以每逢立冬,南北方人们都以不同的方式进补山珍野味,说是只有这样,到了寒冷的冬天,才能抵御严寒的侵袭。那么在实际生活中,立冬进补我们到底该注意些什么是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大快朵颐呢 我们请专家来为大家慢慢道来。
    冬季海带也能耐寒
    冬天的寒冷气候影响人体的内分泌系统,使人体的甲状腺素、肾上腺素等分泌增加,从而促进和加速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三大类热源营养素的分解,以增加机体的御寒能力,这样就造成人体热量散失过多。因此,冬天营养应以增加热能为主。营养专家表示,冬季我们可以适当增加主食和油脂的摄入,保证优质蛋白质的供应。羊肉、牛肉、鸡肉、鹿肉、虾、鸽、鹌鹑、海参等食物中富含蛋白质及脂肪,产热量多,中医认为有益肾壮阳、温中暖下、补气生血的功能,御寒效果最好。(<<不宜和猪肉搭配的食物(图))
    此外,怕冷与缺少钙和铁有关。人怕冷与机体摄入某些矿物质较少有关。如钙在人体内含量的多少,可直接影响心肌、血管及肌肉的伸缩性和兴奋性;血液中缺铁是导致缺铁性贫血的重要原因,常表现为产热量少、体温低等。因此,补充富含钙和铁的食物可提高机体的御寒能力。含钙的食物主要包括牛奶、豆制品、海带、紫菜、贝类、牡蛎、沙丁鱼、虾等;含铁的食物则主要为动物血、蛋黄、猪肝、黄豆、芝麻、黑木耳和红枣等。(<<八款美味“吃掉”讨厌的皱纹)
    海带、紫菜可促进甲状腺素分泌,产生热量。人体的甲状腺分泌物中有一种叫甲状腺素,它能加速体内很多组织细胞的氧化,增加身体的产热能力,使基础代谢率增强,皮肤血液循环加快,抗冷御寒,而含碘的食物可以促进甲状腺素分泌。含碘丰富的食物有:海带、紫菜、发菜、海蜇、菠菜、大白菜、玉米等。动物肝脏、胡萝卜可增加抗寒能力。寒冷气候使人体维生素代谢发生明显变化。增加摄入维生素a和维生素c,可增强耐寒能力和对寒冷的适应力,并对血管具有良好的保护作用。
    我们平时吃的芝麻、葵花子也能为人体提供耐寒的必要元素。寒冷天气使人对体内蛋氨酸的需求量增大。蛋氨酸可以通过转移作用,提供一系列适应寒冷所必需的甲基。因此,冬季应多摄取芝麻、葵花子、蔬菜等。 (<<常吃油条对健康有哪些危害 )
    冬季别忘补充维生素
    按我国传统民间习惯,“立冬”代表着冬季的开始。自然界阴盛阳衰,各物都潜藏阳气,以待来春。“寒”是冬季气候变化的主要特点,冬季除了要注意防寒保暖外,饮食保健也很重要。
    冬天是蔬菜的淡季,因此,往往一个冬季过后,人体出现维生素不足,如缺乏维生素c,并因此导致人发生口腔溃疡、牙根肿痛、出血、大便秘结等症状。那么人们可适当吃些薯类,如甘薯、马铃薯等。它们均富含维生素c、维生素b,还有维生素a,红心甘薯还含较多的胡萝卜素。多吃薯类,不仅可补充维生素,还有清内热的作用。此外,在冬季上市的大路菜中,除大白菜外,还应选择圆白菜、心里美萝卜、白萝卜、胡萝卜、黄豆芽、绿豆芽、油菜等。这些蔬菜中维生素含量均较丰富,要经常调换品种,合理搭配,补充人体维生素需要。
    俗话说“三九补一冬,来年无病痛”,冬季也是进补的好时机,但要提醒大家的是,进补时要使肠胃有个适应过程,最好先做引补,一般来说,可先选用炖牛肉红枣、花生仁加红糖,亦可煮些生姜大枣牛肉汤来吃,以调整脾胃功能。冬季喝热粥也是养生的一个好选择。如吃“腊八粥”有助于增加热量和营养功能。小麦粥有养心除烦的作用、芝麻粥可益精养阴、萝卜粥可消食化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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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9 10:02:24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怎么下载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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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3 17:34:40 |显示全部楼层
能下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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